商法学1_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类别:
1、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事法律规范的功能为标准。
商事主体法,也称商事组织法,即有关商事主体的规范,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机构、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人的规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等。
商事行为法,也称商事活动法,即有关商事行为的规范,包括票据法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及追索的规定,证券法关于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保险代理的规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行为的规定,海商法关于海事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的规定等等。
2、形式上的商法和实质上的商法--以商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形式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或法律文件。其特点在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它以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
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常不以商法典作为界定商法概念的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商法典、各种有关商事的单行法,以及散见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中的商法规范。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没有形式上的商法,但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3、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在实质上的商法中,以商法规范的范围为标准。
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商法典,也包括与商事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内商法,也包括国际商法。
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商法学一般以狭义的商法作为研究的对象。
4、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在广义的商法中,以其适用的国家范围为标准。
国内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商事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则是以国际公法的形式确立的商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国际商事惯例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海事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的统一公约等。
二、商事的含义
商法学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三、商事的范围
(一)商事的种类:
1、“固有商”(流通领域)
2、“辅助商”(商事中介、如代理等)
3、“第三种商”(金融和生产领域)
4、“第四种商”(服务业)
(二)立法例
1、概括主义(美国《统一商法典》)
2、列举主义(详细列举)
3、折中主义(日本)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的观点:
(二)特点:
商事关系范围无论多么广泛,也无论从何种角度对其进行界定,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至于商事关系的发生是否以营业为必要条件,商法理论商存在不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五、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1、广义的商法: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法的商事私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内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
(一)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类别:
1、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事法律规范的功能为标准。
商事主体法,也称商事组织法,即有关商事主体的规范,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机构、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人的规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等。
商事行为法,也称商事活动法,即有关商事行为的规范,包括票据法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及追索的规定,证券法关于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保险代理的规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行为的规定,海商法关于海事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的规定等等。
2、形式上的商法和实质上的商法--以商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形式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或法律文件。其特点在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它以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
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常不以商法典作为界定商法概念的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商法典、各种有关商事的单行法,以及散见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中的商法规范。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没有形式上的商法,但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3、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在实质上的商法中,以商法规范的范围为标准。
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商法典,也包括与商事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内商法,也包括国际商法。
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商法学一般以狭义的商法作为研究的对象。
4、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在广义的商法中,以其适用的国家范围为标准。
国内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商事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则是以国际公法的形式确立的商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国际商事惯例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海事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的统一公约等。
二、商事的含义
商法学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三、商事的范围
(一)商事的种类:
1、“固有商”(流通领域)
2、“辅助商”(商事中介、如代理等)
3、“第三种商”(金融和生产领域)
4、“第四种商”(服务业)
(二)立法例
1、概括主义(美国《统一商法典》)
2、列举主义(详细列举)
3、折中主义(日本)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的观点:
国家 | 调整对象 |
德国 |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 |
法国 |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
我国 |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
商事关系范围无论多么广泛,也无论从何种角度对其进行界定,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至于商事关系的发生是否以营业为必要条件,商法理论商存在不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五、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1、广义的商法: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法的商事私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内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