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8_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时间效力概述
(一)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
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
(一)概念:
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二)两种情况: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
(一)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二)四个基本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但如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四)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概述:
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
刑事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
对于司法解释的做法适用于立法解释。
2、具体规定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一)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
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
(一)概念:
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二)两种情况: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
(一)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二)四个基本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但如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四)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概述:
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
刑事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
对于司法解释的做法适用于立法解释。
2、具体规定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